在现今科技发达的社会,不用出门也能购物,就营业态样上常见的交易方式有多种,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期发现有营业人将「居间」交易与「拍卖」交易混淆,致销售货物或劳务时短漏开统一发票遭到补税处罚,国税局提醒,为免交易纠纷,营业人应依实质交易型态确实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就「居间」与「拍卖」交易型态统一发票开立方式说明如下:
「居间」系指媒介买卖双方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报酬的契约,这种情况下,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於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居间仲介行为,应按收取转付差额、佣金收入或手续费,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举例说明:营业人A公司,介绍B公司以新台币(下同)20,000元向国内供应商C进货,并约定由B公司给付A公司佣金1,000元,A公司於取得佣金收入1,000元时,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B公司。
「拍卖」系指由拍卖人拍板或依其他惯用的方法为卖定表示成立之契约,诸如以公开竞价,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依财政部79年10月2日台财税第790197860号函规定,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接受其他营业人委托代为销售拍卖物品并交货与买受人,应按成交价格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至向卖主及所有买主收取之佣金,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之收入,均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该局举例说明,辖内营业人甲公司於拍卖网路平台经营代拍业务,接受卖主乙公司委托拍卖商品,拍卖成交价2,000,000元,甲公司交付商品与买受人,并收取拍卖价金2,000,000元后即同额转交付给委拍人乙公司,另向乙公司收取佣金收入50,000元,甲公司认为其仅赚取佣金收入,属「居间」交易,仅开立佣金收入发票给委拍人乙公司,拍卖成交价格部分未开立统一发票,致短漏报销售额遭到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