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其合伙开立之企业社使用,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应先减除属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自用部分后,再就该房屋供其他合伙人使用部分计算房屋所有权人之租赁收入。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该条文中所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
该局举例说明:郑君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其与弟弟合伙开立之企业社使用,出资比例分别为20%及80%,则企业社所使用面积之20%属郑君自用部分,免设算租赁收入,余使用面积80%应设算租赁收入。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合伙事业使用,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先减除其自用部分后,就该房屋供其他合伙人使用部分计算房屋所有权人之租赁收入。如上开案例,郑君因兄弟姊妹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故该借与兄弟姊妹使用之部分,仍应计算租赁收入。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该条文中所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
该局举例说明:郑君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其与弟弟合伙开立之企业社使用,出资比例分别为20%及80%,则企业社所使用面积之20%属郑君自用部分,免设算租赁收入,余使用面积80%应设算租赁收入。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合伙事业使用,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先减除其自用部分后,就该房屋供其他合伙人使用部分计算房屋所有权人之租赁收入。如上开案例,郑君因兄弟姊妹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故该借与兄弟姊妹使用之部分,仍应计算租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