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近年来政府为推动国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积极对各项文创活动提供经费补助,营利事业若符合奖励项目而取得政府补助款,应於取得年度列报该笔收入,如漏报该补助款收入,将遭补税及处罚。
该局举例,辖内A公司系拍摄文创影片为业,於108年度因符合奖励项目而取得文化部补助款160万元,该公司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报该笔补助款,惟其相关支出已列报,致短漏报所得额160万元,A公司书面承认因疏忽而漏未申报该补助款收入,该局除补徵A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2万元外,并裁处罚锾19万余元。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因符合政府奖励项目而取得之补助款,并非免税,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於收到此类补助款时,应如实登帐并於取得年度列报相关收入,以免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