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哪些证券交易之所得应课徵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股票之证券交易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系以交易时成交金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申报所得额,按1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说明,102年至103年个人之下列证券交易所得应核实课徵综合所得税:
1.未上市未上柜股票。
2.当年度出售兴柜股票数量合计在10万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柜前取得,於上市、上柜以后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属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柜之股票及属承销取得各该初次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数量在1万股以下。
4.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其余上市、上柜或兴柜股票之交易所得以零计算,形同不课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自104年起个人出售上市、上柜及兴柜股票出售金额合计超过10亿元(排除核实课税标的及透过信托基金出售之金额)者,课税方式采「设算为主、核实为辅」由国税局归户后,就股票出售超过10亿元之金额部分,发单课徵1‰所得税。但纳税义务人亦得於结算申报时选择就股票出售金额全数核实课税。
该局吁请纳税义务人注意,自102年1月1日起,如有上述课税范围之证券交易,应确实依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申报。
(联络人:审查二科李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