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03年1月8日台财税字第10200557250号
国内营业人(甲)接受国外客户委托承揽境外工程,并转委托国内营业人(乙)共同派员赴境外场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态,营业人(甲)自国外客户收取之收入,应按减除转付营业人(乙)后之差额,检附外汇证明文件、工程合约及付款证明文件等相关交易资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申报适用零税率;至营业人(乙)自营业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检附工程合约及收款证明文件等相关交易资料,依上开规定申报适用零税率。
中华民国103年1月8日台财税字第10200557250号
国内营业人(甲)接受国外客户委托承揽境外工程,并转委托国内营业人(乙)共同派员赴境外场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态,营业人(甲)自国外客户收取之收入,应按减除转付营业人(乙)后之差额,检附外汇证明文件、工程合约及付款证明文件等相关交易资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申报适用零税率;至营业人(乙)自营业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检附工程合约及收款证明文件等相关交易资料,依上开规定申报适用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