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现金赠与应保留完整资金流向日后才可实质节税。
民众张小姐询问将现金赠与未成年子女应如何申报?日后子女以该受赠资金置产,要如何举证?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凤山分局说明,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为赠与人,每年的免税额为220万元,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超过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的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惟当年度赠与总额未达免税额者,得免办申报;又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之财产,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但能证明支付之款项属於购买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赠资金购置财产时,应提供完整之资金流程及交代资金出处,才能证明该资金确系受赠款项及所生孳息。
该分局进一步指出,父母如在申报赠与税后,即将所赠与子女之存款领出他用,嗣后再以其他资金供子女购置财产,虽提出历年国税局核发之赠与税免税证明来佐证,但无完整资金流程,可证明子女购置财产之资金来源确为父母历年之赠与款项,将被视为法定代理人之赠与而课徵赠与税。该分局提醒民众,国税局於核发现金赠与之免税证明时,均会於证明书上贴心盖有「嗣后如以本项赠与之现金(存款)另作用途时,仍应负资金来源举证责任」字样,请民众务必依有关规定,保留并提出未成年子女购置财产时之完整资金流程及交待资金出处,切勿误认只要留存历年赠与税免税证明书,就能免缴赠与税,以免遭补税处罚。【#430】
新闻稿提供单位:凤山分局职称:税务员姓名:林彩虹
新闻稿提供单位:凤山分局职称:税务员姓名:林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