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日前接获民众甲君电话询问:「100年间购入房地1户,因前手受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规定之5年移转限制,直到105年间才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目前想要出售,能否以交屋日作为取得日,免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该局说明,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属於房地合一税之课徵范围,依据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因此,取得日之认定,原则上以所取得之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除非有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4点但书规定之例外情形(例如:继承取得、参与强制执行程序拍定取得、未办保存登记房屋之取得等),始不以移转登记日认定。甲君取得国宅之原因为买卖,应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作为取得日,甲君既於105年间始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仍应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