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杜短期炒作不动产,维护居住正义并遏止租税规避,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称房地合一税2.0),将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南投分局表示,依现行所得税法第24条之5规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出售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应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且不论持有期间长短,税率均为20%。
该分局说明,房地合一税2.0新制实施后,营利事业将比照个人按持有期间采差别税率课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交易持有2年以内房地,税率45%;持有房地超过2年,但未逾5年,税率35%;持有房地超过5年,税率20%(详附表)。至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修法后交易持有2年以内房地,税率45%、交易持有逾2年之房地所得,税率35%(详附表)。申报方式均於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分开计算税额,合并报缴。
此外,修正土地涨价总数额减除规定,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与房地合一所得税税率间差异,以自行申报高於公告土地现值之土地移转现值方式规避所得税负,明定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以交易当年度公告土地现值减除前次移转现值所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得减除,其属超过部分土地涨价总数额计算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得以费用列支。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修法后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交易新制房地之所得,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至第14条之7规定申报及课徵个人所得税,不计入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所得额,以反映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房地,登记所有权人为个人,与具独立法人格之营利事业得为所有权之登记主体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