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个人出售土地免纳所得税,故纳税义务人出售房地如未区分房屋及土地价格者,於申报综合所得税的财产交易所得时,应以房地买进总价及卖出总价之差额,按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的比例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如另有支付相关必要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等),该费用得自房地买进总价及卖出总价之差额中再行减除。
该局以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为例说明,甲君於98年度以1,200万元购入位於北市士林区的房地,并支付有契税25,000元、印花税3,000元及代书费18,000元。嗣於101年度以1,4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支付仲介费140,000元及土地增值税124,000元。该屋因购屋的1,200万元及售屋的1,400万元,均未区分房屋及土地的个别价格,故甲君於申报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的财产交易所得时,应将售屋价格1,400万元减除购屋价格1,200万元及契税等费用计310,000元(25,000+3,000+18,000+140,000+ 124,000元),以其差额169万元乘以该房地101年度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的比例,计算财产交易所得。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仅只有买进总价或卖出总价有区分房地价格者,亦应依据上开说明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如有支付相关必要费用,请妥为保管相关凭证以供稽徵机关核认。
(联络人:士林稽徵所叶股长;电话2831-5171分机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