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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减资重复申报投资损失遭受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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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常不清楚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明细,且搜集资料耗时费力,为避免不慎发生短漏报遗产情事,多会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省时又便利。但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还是要仔细核对资料是否正确,并诚实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辖区有位继承人甲君申请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后,因急於分配遗产,在未取得清单资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资料申报遗产税。事后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但未与遗产税申报资料相互核对,并於法定期限内补报短漏报之遗产而遭补税裁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发现遗产税申报资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遗产未列於参考清单内,皆应自行依法如实(补)申报;如已逾法定申报期限,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自动补报,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在前,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取得在后,於法定期限内核对并补报,可免受罚!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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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转投资之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等造成损失,在办理税务申报时,除了要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才能申报外,必须要注意投资损失的正确计算,尤其是二次减资,以免造成重复列报投资损失而遭受补税及处罚。南区国税局说明投资损失之计算方式,如果是被投资事业亏损而减资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乘上减资比例计算;如果是被投资事业清算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计算,该局特别指出,清算前已因减资而认列过之投资损失不得重复列报,另外,重复列报投资损失的情况在公司办理二次以上减资者也可能发生。该局以日前之查核案例说明,甲公司99年度因其投资之乙公司办理减资弥补亏损,而列报投资损失1,500万元。经了解甲公司90年间投资乙公司之原始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在96年间办理减资30%以弥补亏损,甲公司也因而於96年度列报投资损失900万元(3,000 ×30%),并经国税局核定在案,故减资后甲公司投资乙公司之成本应为2,100万元,乙公司经营仍未见起色,於99年间再次办理减资50%弥补亏损,甲公司可列报的投资损失为1,050万元(2,100×50%),甲公司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3千万元计算列报投资损失1,500万元(3,000 ×50%),以致重复列报投资损失450万元,国税局除剔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该局进一步说明,二次减资容易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之原因,主要是因财、税会计处理不同,因长期投资若持股超过20%,财务会计系采权益法处理,当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投资公司财务会计上即须按持股比例认列投资损失,并减少长期投资科目金额,但税务上则须等到被投资公司实际减资弥补亏损时,才能以帐外调整方式申报投资损失,但营利事业於二次减资的帐外调整时,常会疏忽本次减资前,被投资公司曾经办理减资,其原始投资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过损失,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计算本次减资弥补亏损产生的投资损失,以致发生重复列报情事。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申报投资损失时应自行检视有无重复列报,并於稽徵机关查核前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被查获后,除须补税外还要受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