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房市交易热络,但房地合一税实施5年多来,仍有部分民众未注意所得税法有关出售房地申报规定,白白损失荷包。
该局指出,近来辖区有一纳税人甲君於97年5月与兄弟共同继承取得土地,并以「共有」方式登记,109年3月间各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土地,分割后,甲君持有土地「所有权持分及权利价值增加」,按税法规定,其「增加」部分视为109年3月取得之土地,须适用房地合一新制,嗣后甲君於同年4月间将全部土地售与建商,惟漏未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以其土地所有权持分「增加」部分,为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计算后虽无漏税额,惟仍须处未依规定申报之行为罚。
该局特别提醒,房地合一税系采自行申报制,不论出售盈亏均应依限完成申报。民众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者,应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及补缴税款,凡属未经他人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者,仍得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