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台东分局近来发现辖内部分营利事业因响应环保汽机车汰旧换新政策,取得减徵退还新车之货物税款项,却漏未依规定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致遭国税局补徵税款。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规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内,报废或出口登记满1年且出厂6年以上的中古汽车(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或代用小客车)或出厂4年以上的中古机车(汽缸排气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於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换购上开车辆新车或新机车,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所减徵之各该新车或新机车货物税,为政府补助性质,依财政部105年7月21日台财税字第10500573890号函释规定,应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分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中古汽、机车汰旧换新减徵货物税优惠措施将於110年1月7日截止;此外,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报废88年6月30日以前出厂之大货车,并购买新大货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每辆亦得定额减徵货物税5万元,如有换车需求,得好好把握机会。同样须注意的是,应在取得货物税退税款年度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使政府补助美意大打折扣。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规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内,报废或出口登记满1年且出厂6年以上的中古汽车(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或代用小客车)或出厂4年以上的中古机车(汽缸排气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於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换购上开车辆新车或新机车,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所减徵之各该新车或新机车货物税,为政府补助性质,依财政部105年7月21日台财税字第10500573890号函释规定,应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分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中古汽、机车汰旧换新减徵货物税优惠措施将於110年1月7日截止;此外,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报废88年6月30日以前出厂之大货车,并购买新大货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每辆亦得定额减徵货物税5万元,如有换车需求,得好好把握机会。同样须注意的是,应在取得货物税退税款年度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使政府补助美意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