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国内营业人出售注册登记於国外之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取得之收入应课徵营业税 国内营业人出售注册登记於国外之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该劳务系在我国境内提供及使用,核属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其取得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且非属外销有关之劳务,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 中华民国103年11月18日 台财税字第10304022020号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