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该营业人尚非该农地之所有权人,嗣该营业人出售该农地以取得经济上之利益,属债权买卖行为,非为处分土地之直接对价,并无买卖土地免徵营业税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民法第758条第1项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故不动产所有权采登记要件及絶对效力主义。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所称销售劳务系指货物以外得为交易之标的包括专利、商标等无体财产权及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代价。营业人购买农地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虽非该农地所有权人,但对出名者享有土地移转登记之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属债权性质,嗣出售该农地并取得代价,认属销售请求权之债权买卖行为,依法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
该局指出,未取得农地所有权之营业人出售农地取得之收入,除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尚须按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以其出售收入减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并入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吁请营业人注意相关规定,以免漏报被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