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购入肥料,取得三联式应税发票,申报营业税时也持以扣抵销项税额,后来才知道卖方未申请核准放弃免税,是否应补缴营业税?
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答覆:肥料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之免税项目之一,该公司购买肥料应取得免税发票。惟依财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财税第10000476150号令,若买卖双方对於应开立免税而误开立应税销售额已据以申报营业税,且该发票无同法第19条不得扣抵情形且符合第33条载有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等规定,买受人免予补徵,故该公司无需补缴营业税。
该分局提醒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若无申请核准放弃免税,应开立免税统一发票,而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该销售额应列入免税销售额,於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时,就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