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林姓纳税义务人,93年度以20,000元购买某公益基金会面额200,000元之捐赠收据,并以该收据列报93年度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经该局查获,除补徵税额60,000元,并按所漏税额处1倍罚锾60,000元。
林君就罚锾部分不服,主张其已自行申请剔除该笔捐赠,并於96年2月14日自动补报并缴清应补税款,应予免罚为由,资为争议。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并确定在案。
财政部诉愿决定略以,按「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左列之处罚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得免除其刑:???2.各税法所定关於逃漏税之处罚。」为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第1项第2款所明定。虽林君称其於96年2月14日自动补报并缴清税款,应予免罚,惟查本件调查基准日为95年9月7日,林君迟至96年2月14日始缴清税款,尚无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之适用,该局依规定按所漏税额处1倍罚锾60,000元,并无不合,乃予驳回。
该局进一步呼吁,民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应诚实申报纳税,如有不实申报捐赠扣除额者,请尽速主动向稽徵机关申请剔除,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