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取得迁让补偿费,应如何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个人迁让「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补偿费收入,应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其余额按其他所得类别,於所得发生年度依法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其他所得:不属於上列各类之所得,以其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另按财政部74年5月6日台财税第15543号函释:「个人迁让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补偿费收入,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目前为第10类)规定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若无法提出成本费用凭证以供查核者,应以补偿费收入之50%为所得额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