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已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其个人综合所得税是否仍应列报该笔租金所得?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出租财产之租金应属财产出租人之租赁所得,该租金虽约定让与第三人受领,仍不能否定财产出租人为租金之所得人,不因当事人之约定而变更课徵之对象。是以个人将财产出租之租金债权移转与第三人,并通知承租人将租金给付与该第三人,承租人给付该第三人时,出租人仍为该项租赁所得之所得人,承租人如为扣缴义务人时,则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1项第2款规定以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扣缴所得税,并由出租人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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