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款规定「确属非短期投机」,免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生效:
一、 所有权人销售自二亲等以内亲属受赠取得之不动产,且该赠与人赠与前持有该不动产之期间逾二年者。
二、继承人销售因继承区段徵收领回抵价地之请求权而取得之不动产。
三、继承人销售其以继承之遗产交换取得同一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之不动产。
四、依遗嘱以遗产中之不动产成立之公益信托,受托人本於信托意旨销售该信托财产。
五、夫妻销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条项第一款规定之不动产。
六、 所有权人销售持有逾二年或符合同条项第一款规定之房地,其并同销售因车位交换而取得同一社区或大楼之停车位。
七、 所有权人销售因借名登记经出名人返还之不动产,所有权人及出名人持有该不动产期间合计逾二年者。
八、所有权人销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之土地与房屋所有人。
九、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伤害取自加害人赔偿之不动产,所有权人为筹措医药费而销售该不动产。
十、所有权人销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设立之组织销售受赠取得之不动产。
中华民国104年2月5日 台财税字第10404514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