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我国营利事业委托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登载网路社群提供之广告服务,为取自我国营利事业之网路跨境交易报酬,属所得税法第8 条规定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应依同法第3 条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我国营利事业应於给付报酬时,依同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如对以上说明尚有疑义,可就近向各地国税局洽询,或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查询。
新闻稿联络人:综所税课王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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