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透过黄金存摺买卖黄金,若有所得,系属综合所得税之财产交易所得,应以出售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有损失,得自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后3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举例说明,吴君於100年5月至台湾银行开立黄金存摺帐户,以每公克950元买进500公克黄金,於101年10月以每公克售价1,350元卖出500公克黄金,银行手续费100元。吴君应将买卖黄金存摺之财产交易所得199,900元(即卖出价格675,000元-买进价格475,000元-手续费100元)并入101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