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土耳其今(112)年2月6日发生强震造成重大灾情,驻台北土耳其贸易办事处发起募集物资活动,企业纷纷热心响应捐赠物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供销售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应视为销售货物,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营业人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於购入时未决定供作捐赠使用,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列帐,且购买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於该货物转作捐赠物资时,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以自己为买受人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该张发票之扣抵联应由营业人於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如货物於购入时已决定作为捐赠物资,并以捐赠有关科目列帐,且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可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A公司为销售登山及露营用品之业者,为响应驻台北土耳其贸易办事处募集物资活动,决定捐赠1,000个防寒睡袋给土耳其,由於A公司购入该批睡袋时以进货列帐且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A公司应於捐赠时按门市售价1,050元(含税)及数量1,000个,开立以自己为买受人之统一发票,该统一发票所载税额50,0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发挥爱心捐赠物资之同时,应自行检视是否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如有发现短漏开统一发票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即可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