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保单变更要保人,须留意赠与税及所得税
不少父母会替子女购买保险,常先以自己为要保人,嗣后变更为子女时,才发现有税负问题。
南区国税局说明,依保险法规定,要保人於保险契约生效后,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之权利,亦得以保险契约向保险人借款,并得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等依保险契约享有财产上之权利。准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缴付保险费所累积之利得,因变更要保人为子女,乃父母将自己应得保险法上的财产权益转换为子女所有,属财产移转,经子女允受,赠与行为成立,应按截至保单要保人变更日之保单价值,课徵父母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变更要保人为子女,导致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且该保险契约系属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时,则受益人领取之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举例说明,父亲甲君购买六年期之短期人寿保险,原以自己为要保人与受益人,嗣於保单缴费期满前因故变更要保人为其子乙君,此时之保单价值为700万元,已超过赠与免税额220万元,甲君应申报赠与税,且因受益人与要保人已非属同一人,则受益人甲君满期领回之生存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其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南区国税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欲变更保单要保人时,可向就近之稽徵机关洽询相关税负问题,谨慎为之,即可避免遭补税处罚。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南区国税局说明,依保险法规定,要保人於保险契约生效后,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之权利,亦得以保险契约向保险人借款,并得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等依保险契约享有财产上之权利。准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缴付保险费所累积之利得,因变更要保人为子女,乃父母将自己应得保险法上的财产权益转换为子女所有,属财产移转,经子女允受,赠与行为成立,应按截至保单要保人变更日之保单价值,课徵父母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变更要保人为子女,导致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且该保险契约系属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时,则受益人领取之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举例说明,父亲甲君购买六年期之短期人寿保险,原以自己为要保人与受益人,嗣於保单缴费期满前因故变更要保人为其子乙君,此时之保单价值为700万元,已超过赠与免税额220万元,甲君应申报赠与税,且因受益人与要保人已非属同一人,则受益人甲君满期领回之生存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其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南区国税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欲变更保单要保人时,可向就近之稽徵机关洽询相关税负问题,谨慎为之,即可避免遭补税处罚。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