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所得税法第5条第4项及第5条之1第1项。
公告事项:
一、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免税额,每人全年82,000元;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年满70岁者,暨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70岁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104,000元为限。
四、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98年度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如下:
(一)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在410,000元以下者,课徵6%。
(二)超过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课徵24,600元,加超过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三)超过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课徵113,000元,加超过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四)超过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课徵341,900元,加超过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五)超过4,090,000元者,课徵914,900元,加超过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