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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得於补缴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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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近来高股息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吸引投资人的目光,例如0050、0056及年初新募集的00939及00940,而ETF按其投资标的分为国内成分股ETF、国外成分股ETF、债券及固定收益ETF等,其分配收益所得归类各有不同,民众除了关注投资ETF的收益绩效外,也应注意相关课税问题,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将常见ETF收益分配的类型整理如下表,提供民众参考。 ETF收益分配的所得类别 所得代码 是否申报缴税 是否属於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 股利或盈余所得/营利所得 54C 是 是 境内金融业利息所得 5A 是 是 境内其他利息所得 5B 是 是 附买回债券利息所得 61D 是 是 非固定资产租赁所得 51I 是 是 国内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否 收益平准金 无 否 否 资本公积 无 否 否 大陆地区营利所得 71 是 否 大陆地区利息所得 73 是 否 大陆地区财产交易所得 76 是 否 海外股利所得/营利所得 71 海外所得合计达100万元者,应申报基本所得额 否 海外利息所得 73 否 海外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该局提醒,民众在申报前自行检视「收益分配通知书」,收益如属台湾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徵所得税;如属海外地区来源所得,每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申报并计算基本税额。海外所得及大陆地区所得都不在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民众投资ETF收益如属於上开地区的来源所得,请记得按收益分配通知书(或对帐单、明细表、ETF电子帐单等)所载金额自行计算并据实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及基本税额。如通知书有遗失者,可向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申请补发,以利完成所得税申报。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9756.html 113.04.26 个人「投资ETF」的课税方式。 2024-05-01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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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069  台财税字第10000061340

一、营利事业如有所得税法114条之21项各款规定超额分配股东或社员可扣抵税额之情形,且已补缴该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者,其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营利事业违反所得税法66条之22项、第66条之3或第66条之4规定,多计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期初余额或应计入金额,或短计应减除金额,致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金额,应分别於第66条之22项、第66条之32项或第66条之42项规定日期填载正确之期初余额、应计入金额或应减除金额。

()营利事业於股利或盈余之分配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超额分配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者,应於超额分配年度自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中减除该超额分配之金额

1、前项()规定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金额之情形。

2、违反所得税法66条之51项规定,分配予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超过股利或盈余之分配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3、未依所得税法66条之6规定计算正确之税额扣抵比率。

()营利事业於本令发布日起补缴该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得依所得税法66条之31项第6款及第2项第6款规定,於补缴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其於本令发布日前(不含发布日本日)补缴且尚未核课确定者,有其适用。

二、本部9042日台财税字第0900451147号函说明三()2之规定,自本令发布日起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