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106/05/16 补缴暂缴税款所加计之利息、自动补报补缴漏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及各种税法规定加计之滞纳利息得列报利息费用 台南市王小姐问:补缴暂缴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可否列报利息费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表示:财政部106年1月3日修订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7款,增列依所得税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补缴暂缴税款所加计之利息、依税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条之一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漏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及依各种税法规定加计之滞纳利息,得以费用列支。 新闻稿联络人:陈课长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