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之股票可享何项优惠?
南区国税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为配合证券交易所得课税制度改革,营利事业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即长期持有)之股票,於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当年度出售长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损失,余额为正者,应以余额半数计入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余额为负者,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该所特别提醒,自102年度起,证券交易所得仍维持在最低税负制下课徵,营利事业如有出售证券交易所得,应确实申报基本税额,以免漏报遭罚。
新闻稿联络人:营所遗赠税股李小姐
南区国税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为配合证券交易所得课税制度改革,营利事业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即长期持有)之股票,於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当年度出售长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损失,余额为正者,应以余额半数计入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余额为负者,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该所特别提醒,自102年度起,证券交易所得仍维持在最低税负制下课徵,营利事业如有出售证券交易所得,应确实申报基本税额,以免漏报遭罚。
新闻稿联络人:营所遗赠税股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