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依财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财税字第09904544950号令规定,自然人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销售其产生之电能,如无其他销售行为且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8万元者,得免办理税籍登记并免课徵营业税,由购电之营业人於付款时填报「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予该自然人,并由该自然人按营利所得并入综合所得税申报。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前项自然人如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已达8万元,应立即向所属各地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再由国税局依销售额大小查定课徵营业税或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以免造成漏税被罚。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前项自然人如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已达8万元,应立即向所属各地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再由国税局依销售额大小查定课徵营业税或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以免造成漏税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