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会计小姐来电洽询,该公司暑假期间办理多场旅游活动,其中有几场旅游活动有限制参加员工资格并招待经销商及客户,其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是否应列入参加人员之所得课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针对参加人员资格与性质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规定:
一、若全体员工均可参加,没有限制者,免视为员工之所得。
二、若限制特定员工(例如达到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等)才能参加者,则属员工所得,但其所得类别又依下列方式区分而有 不同;(一)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应先在职 工福利金项下列支,由职工福利委员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 定,列单申报该员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但若超过职工福 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由公司负担者,此系属公司对员工之补助, 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申报扣(免)缴凭单。(二)未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 规定,该旅游费用属公司对员工之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 申报扣(免)缴凭单。
三、与经销商或客户约定,以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为招待旅游之条件者,核属参加人员「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该参加人员「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 该局提醒,若非单纯全体员工均可参加,则务必依不同参加人员资格与性质予以不同的申报方式,以免因违反扣免缴凭单申报相关规定而遭依所得税法第111条及第114条之处罚。
新闻稿提供单位:综合规划科 职称:股长 姓名:许心怡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针对参加人员资格与性质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规定:
一、若全体员工均可参加,没有限制者,免视为员工之所得。
二、若限制特定员工(例如达到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等)才能参加者,则属员工所得,但其所得类别又依下列方式区分而有 不同;(一)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应先在职 工福利金项下列支,由职工福利委员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 定,列单申报该员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但若超过职工福 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由公司负担者,此系属公司对员工之补助, 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申报扣(免)缴凭单。(二)未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 规定,该旅游费用属公司对员工之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 申报扣(免)缴凭单。
三、与经销商或客户约定,以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为招待旅游之条件者,核属参加人员「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该参加人员「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 该局提醒,若非单纯全体员工均可参加,则务必依不同参加人员资格与性质予以不同的申报方式,以免因违反扣免缴凭单申报相关规定而遭依所得税法第111条及第114条之处罚。
新闻稿提供单位:综合规划科 职称:股长 姓名:许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