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表示,税法规定可列报之医疗费系针对个人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的医疗费用,且须为给付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医院之医疗支出,才可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若单纯为美容目的,例如雷射光疗、电波拉皮、微整形注射,或抽脂、隆乳、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美手术,并不符合税法规定医疗费用途,支出费用不能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
该局进一步指出,个人列报综合所得税医药费用扣除额,必须具有医疗性质,如因车祸受伤之整形手术、烧荡伤或皮肤病之换肤手术等,这类属於恢复身体健康所做的整形手术支出,报税时只须检附医师诊断证明及收据,就能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提醒,即将进入五月综合所得税报税季节,个人在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时,符合上开医疗性质的医药费支出,如受有保险给付部分,应就减除保险给付后之差额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