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自99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新税率17%
99年5月18日新修正所得税法第5条第5项规定,营所税起徵额调高为12万元、税率降低为17%,自99年度施行(100年5月申报99年度营所税)。调降营所税税率为单一税率17%,以提升我国租税环境国际竞争力,并且考量课税所得额超过起徵额时,将产生税负遽增之情形,调高起徵额12万元并维持现行但书规定。是以课税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下者免税,超过12万元者全额按17%税率课税,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之半数。
【速算公式:课税所得额在181,818元以上者,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17%;课税所得额在181,818元以下者,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12万元)÷2】。
举例说明,某公司采暦年制,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於100年5月结算申报,全年课税所得额若为20万元,应纳税额为34,000元【200,000元×17%=34,000元,(200,000元-120,000元)÷2=40,000元,取金额小者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