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自家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应依规定取得收据、广告样张、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如广告期间支出效益及於以后年度者,应分年摊提广告费。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以租用之场地,设置相关形象及商品广告看板,或播放电动广告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8条第6款规定,其设置广告看板或电动广告相关之支出应依约定期间分年摊提广告费,非於支出当年度一次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利事业107年度为提升公司形象,於著名商圈租用场地搭建大型公司形象广告,约定期间自107年7月1日起3年,计支付设置形象广告相关费用600万元,全额列报为107年度之广告费,惟依前揭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该广告费支出应依约定期间分3年摊提,107年度仅得列报广告费100万元(600万元×6个月/36个月),其余5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应递延於108、109及110年度列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广告费支出,除应依规定取得相关凭证外,如有租用场地设置广告看板或电动广告,广告期间跨越不同年度,应按约定期间分年摊提,避免申报错误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