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列报盘损率1%以下之商品盘损须符合特定要件
营利事业列报商品盘损,依商品性质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无法提出证明文件者,如营利事业会计制度健全,经实地盘点结果,其商品盘损率在1%以下者,得予认定。
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规定,商品盘损只有存货采永续盘存制或经核准采零售价法者才能适用,营利事业如属会计制度健全,且其商品性质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在无法提出证明文件之下,经实地盘点结果,其商品盘损率在1%以下者,则可列报。
某家公司9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列报巨额商品盘损,经该公司说明系商品出售时计数错误,致期末盘点与帐载数量不符,造成灭失事实。经国税局调查该公司列报商品盘损率虽未达1%,惟盘损之商品为衣服、配件等,依商品之性质不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与前揭规定商品盘损之列报要件不符,致被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