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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5年12月21日 台财税字第10500709640号
本部96年4月13日台财税字第09604523030号令规定产后护理机构提供之产后护理服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免徵营业税之医疗劳务收入,指护理费(含护理评估、护理指导及处置等)、医疗诊疗及谘询费等。至产后护理机构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务费用,包含住房费、婴儿奶粉及尿布、清洁卫生用品及一般饮食等,非属医疗劳务范畴,自本令发布日起,应依法课徵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