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107.07.23 实际营业活动均以行动装置完成之营业人,以住家房屋作为税籍登记场所,未雇用员工,未供办公或存放设备及物品者,准申请按自用住家税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房屋税及地价税。
财政部107.07.23台财税字第10704004880号令
营利事业以负责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为税籍登记场所,该营利事业未雇用员工,实际营业活动均以行动装置完成,且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存放与营业活动相关之设备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人得依房屋税条例第7条及土地税法第41条规定,申请按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