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民国一百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 17 条条文:增列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纳税义务人五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万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税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十三 条规定之扣除金额。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