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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08 修正「税籍登记规则」等法规,规范网路销售营业人应公示税籍暨保存交易纪录及登记新制辅导事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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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近来高股息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吸引投资人的目光,例如0050、0056及年初新募集的00939及00940,而ETF按其投资标的分为国内成分股ETF、国外成分股ETF、债券及固定收益ETF等,其分配收益所得归类各有不同,民众除了关注投资ETF的收益绩效外,也应注意相关课税问题,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将常见ETF收益分配的类型整理如下表,提供民众参考。 ETF收益分配的所得类别 所得代码 是否申报缴税 是否属於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 股利或盈余所得/营利所得 54C 是 是 境内金融业利息所得 5A 是 是 境内其他利息所得 5B 是 是 附买回债券利息所得 61D 是 是 非固定资产租赁所得 51I 是 是 国内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否 收益平准金 无 否 否 资本公积 无 否 否 大陆地区营利所得 71 是 否 大陆地区利息所得 73 是 否 大陆地区财产交易所得 76 是 否 海外股利所得/营利所得 71 海外所得合计达100万元者,应申报基本所得额 否 海外利息所得 73 否 海外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该局提醒,民众在申报前自行检视「收益分配通知书」,收益如属台湾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徵所得税;如属海外地区来源所得,每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申报并计算基本税额。海外所得及大陆地区所得都不在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民众投资ETF收益如属於上开地区的来源所得,请记得按收益分配通知书(或对帐单、明细表、ETF电子帐单等)所载金额自行计算并据实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及基本税额。如通知书有遗失者,可向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申请补发,以利完成所得税申报。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9756.html 113.04.26 个人「投资ETF」的课税方式。 2024-05-01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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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於今(8)日修正发布「税籍登记规则」及「税捐稽徵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自11211日起,营业人专营或兼营以网路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下称从事网路销售),其税籍应登记项目新增「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且营业人应於网路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体或程式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专营或兼营以网路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供他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下称平台营业人),应负保管及提示会员交易纪录之协力义务。 

    财政部表示,因应营业人以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日渐普遍,网路卖家之「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如同实体营业人之营业地址,属重要资讯。为利消费者辨识卖方营业人相关资讯,有必要将该等资讯纳入营业人税籍登记之应登记事项,并应於销售网页或软体明显位置清楚揭露其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以提升交易资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兼顾税籍资料正确性及完整性,另鉴於平台营业人以电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纪录等资讯,均系会计事项经过之证明,属交易相关原始凭证范围,应依规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开相关法规。 

    财政部说明,为简政便民,现行公司、独资、合伙及有限合伙组织已向公司、商业或有限合伙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者(下称商工登记),视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28条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鉴於本次修正新增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非属公司法、商业登记法及有限合伙法所定应登记事项范围,国税局无法自商工登记主管机关取得该等资料,为减轻营业人依从负担,此类案件仍由国税局依商工登记主管机关提供营业人登记基本资料核准税籍登记,并於核准函提示营业人有从事网路销售者,应自核准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申请补办税籍登记事项;至非属应办理商工登记之营业人,其依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时,如从事网路销售即应主动填载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该部也提醒,自11211日起新申请设立税籍登记之营业人,倘经查获其於税籍设立登记时即从事网路销售而未向国税局申请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者,应按同法第46条第2款有关申请营业登记事项不实之规定论处。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按营业税法第30条规定,营业人申请税籍登记之事项有变更,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申请变更税籍登记。因此,营业人自11211日起办妥税籍设立登记后始从事网路销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至11211日仍有从事网路销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而於11211日以后始从事网路销售,均应申请变更登记增列前揭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为利本项措施之推动,除将上开修正规定订自11211日施行外,该部亦责请各地区国税局持续加强宣导。对於11112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有从事网路销售之营业人,依修正后规定应於11211日至同年月15日间办理变更登记增列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为使其等有充分时间办理,该部并已订定自11211日至同年430日止(4个月)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未依规定办理者免处行为罚;辅导期届满后(即自11251日起),该等营业人未依前开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者,将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有关未依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处罚。 

    财政部呼吁,消费者网路购物日益普及,为提供消费者充分之营业人资讯,兼顾税籍资料完整,请营业人预为准备并依照规定办理,共同为维护网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费者权益尽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