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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3 营利事业承租之营业场所因结束营业或迁址,其未摊销装潢费余额列报损失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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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常不清楚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明细,且搜集资料耗时费力,为避免不慎发生短漏报遗产情事,多会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省时又便利。但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还是要仔细核对资料是否正确,并诚实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辖区有位继承人甲君申请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后,因急於分配遗产,在未取得清单资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资料申报遗产税。事后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但未与遗产税申报资料相互核对,并於法定期限内补报短漏报之遗产而遭补税裁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发现遗产税申报资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遗产未列於参考清单内,皆应自行依法如实(补)申报;如已逾法定申报期限,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自动补报,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在前,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取得在后,於法定期限内核对并补报,可免受罚!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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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承租营业场所发生之装潢费用,若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之营利事业负担且该装潢之效用具有递延性质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第2款第3目规定,应按效用所及在租赁期限内逐年分摊提列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若因结束营业或迁址等原因提前解约,得检具提前解除租约或迁址之相关证明文件,将其未摊销余额列报为当年度损失,免事前报请稽徵机关核备。

    该局举例,辖内A公司1071月承租营业场所,租期5年,支付装潢费用120万元,因具递延效用性质,帐列为未摊销费用,并在租赁期间内每年摊销费用24万元。於11010月因迁址提前解除租约,其装潢费用截至1109月止已摊销39个月,合计90万元,尚有未摊销余额30万元,A公司得检附提前解约或迁址等相关证明,将其未摊销余额30万元列报为110年度之损失,免事前向稽徵机关报备。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未摊销装潢费时,除应注意检附证明文件外,如该装潢设备有出售收入,仍应开立统一发票列报收益,以避免遭调整补税处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