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109.11.12 房地合一未办理申报常见类型。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个人自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有免纳所得税情形之一者,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应向户籍地国税局办理申报。
该分局进一步表示,为使民众正确办理房地合一申报,以下归纳未办理申报常见类型:
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报规定,误认该笔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2.因房屋、土地交易亏损,误认无所得无须申报。
3.误认交换房屋、土地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
4.误认仅出售土地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
5.误认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卖)房屋、土地,无须申报。
6.房地合一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号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号之土地后合并,105年以后出售时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误认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
7.自行认定交易之农地属免申报范围,却无法检附农地农用证明及不课徵土地增值税证明,误认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
8.二等亲买卖案件有给付价金,误认已申报赠与税无须申报房地合一。
该分局提醒,应办理房地合一申报却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若经稽徵机关调查后,纳税义务人将面临漏税罚与行为罚择一从重处罚,纵无应纳税额无漏税罚,仍会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之行为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