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有眼科医疗诊所来电洽询,医师从事角膜塑型术业务,是否属「医疗行为」应开立医疗收据之范畴。
该局说明,按医师法所称「医疗行为」,系指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於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处方、用药、施术或处置等行为全部或一部的总称。
实务上,有部分人士藉由配戴角膜塑型片以达到降低近视度数之目的,因须由专科医师经过详细的检查,配合配戴者眼球屈光度、角膜弧度及大小等因素评估,与一般配戴眼镜镜片有别,且依行政院卫生署90年1月30日卫署医字第0890035299号函释,公告「角膜塑型术」为医疗行为,应由眼科医师验光、处方,始得为之,故眼科医师从事角膜塑型术业务,属医疗行为,应开立医疗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