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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房地未划分土地及房屋价格者,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财产交易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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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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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个人出售土地免纳所得税,故纳税义务人出售房地如未区分房屋及土地价格者,於申报综合所得税的财产交易所得时,应以房地买进总价及卖出总价之差额,按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的比例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如另有支付相关必要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等),该费用得自房地买进总价及卖出总价之差额中再行减除。

该局以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为例说明,甲君於98年度以1,200万元购入位於北市士林区的房地,并支付有契税25,000元、印花税3,000元及代书费18,000元。嗣於101年度以1,4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支付仲介费140,000元及土地增值税124,000元。该屋因购屋的1,200万元及售屋的1,400万元,均未区分房屋及土地的个别价格,故甲君於申报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的财产交易所得时,应将售屋价格1,400万元减除购屋价格1,200万元及契税等费用计310,000元(25,000+3,000+18,000+140,000+ 124,000元),以其差额169万元乘以该房地101年度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的比例,计算财产交易所得。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仅只有买进总价或卖出总价有区分房地价格者,亦应依据上开说明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如有支付相关必要费用,请妥为保管相关凭证以供稽徵机关核认。

(联络人:士林稽徵所叶股长;电话2831-5171分机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