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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土地及房屋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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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另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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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故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如未區分房屋及土地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另有支付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該費用得自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中再行減除。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說明,甲君於98年度以1,200萬元購入位於北市士林區的房地,並支付有契稅25,000元、印花稅3,000元及代書費18,000元。嗣於101年度以1,400萬元的價格出售,並支付仲介費140,000元及土地增值稅124,000元。該屋因購屋的1,200萬元及售屋的1,400萬元,均未區分房屋及土地的個別價格,故甲君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應將售屋價格1,400萬元減除購屋價格1,200萬元及契稅等費用計310,000元(25,000+3,000+18,000+140,000+ 124,000元),以其差額169萬元乘以該房地101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僅只有買進總價或賣出總價有區分房地價格者,亦應依據上開說明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請妥為保管相關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