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稅務訊息
2
稅務訊息
3
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土地及房屋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0-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故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如未區分房屋及土地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另有支付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該費用得自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中再行減除。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說明,甲君於98年度以1,200萬元購入位於北市士林區的房地,並支付有契稅25,000元、印花稅3,000元及代書費18,000元。嗣於101年度以1,400萬元的價格出售,並支付仲介費140,000元及土地增值稅124,000元。該屋因購屋的1,200萬元及售屋的1,400萬元,均未區分房屋及土地的個別價格,故甲君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應將售屋價格1,400萬元減除購屋價格1,200萬元及契稅等費用計310,000元(25,000+3,000+18,000+140,000+ 124,000元),以其差額169萬元乘以該房地101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僅只有買進總價或賣出總價有區分房地價格者,亦應依據上開說明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請妥為保管相關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