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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非被保险人 保单遗产课税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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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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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约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指的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人时,当被保险人万一不幸发生意外死亡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可免计入要保人遗产课税;反之,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人时,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之保险,该保单价值即属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依规定列入遗产课税。南区国税局日前查核某件王姓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案,王先生在死亡前2年内出售多笔土地,收取价款多达3千余万元,可是,其继承人却申报王先生遗留存款仅1千余万元,因二者金额差异甚大,经该局详细追查土地价款资金去向,发现王先生在生前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笔寿险,王先生虽然是要保人,被保险人却为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说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并不会涉及保险给付,反而是王先生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单价值属要保人(先生)的遗产,该局最后按王先生死亡时保单价值2千余万元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及裁处罚锾。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要保人如非被保险人,当要保人死亡时,不适用不计入遗产总额之规定,其保单价值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民众宜详加留意,以免遭查获补税并处罚。新闻稿联络人:综合规划科黄审核员联络电话:06-2298056 汇总编号:10211-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