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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非被保险人 保单遗产课税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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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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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约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指的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人时,当被保险人万一不幸发生意外死亡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可免计入要保人遗产课税;反之,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人时,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之保险,该保单价值即属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依规定列入遗产课税。南区国税局日前查核某件王姓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案,王先生在死亡前2年内出售多笔土地,收取价款多达3千余万元,可是,其继承人却申报王先生遗留存款仅1千余万元,因二者金额差异甚大,经该局详细追查土地价款资金去向,发现王先生在生前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笔寿险,王先生虽然是要保人,被保险人却为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说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并不会涉及保险给付,反而是王先生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单价值属要保人(先生)的遗产,该局最后按王先生死亡时保单价值2千余万元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及裁处罚锾。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要保人如非被保险人,当要保人死亡时,不适用不计入遗产总额之规定,其保单价值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民众宜详加留意,以免遭查获补税并处罚。新闻稿联络人:综合规划科黄审核员联络电话:06-2298056 汇总编号:10211-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