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结算申报查核签证
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财产总额或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纳所得税者,除应符合前项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规定外,并应委托经财政部核准为税务代理人之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
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财产总额或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纳所得税者,除应符合前项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规定外,并应委托经财政部核准为税务代理人之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