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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时仍为租赁所得之纳税义务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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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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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已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其个人综合所得税是否仍应列报该笔租金所得?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出租财产之租金应属财产出租人之租赁所得,该租金虽约定让与第三人受领,仍不能否定财产出租人为租金之所得人,不因当事人之约定而变更课徵之对象。是以个人将财产出租之租金债权移转与第三人,并通知承租人将租金给付与该第三人,承租人给付该第三人时,出租人仍为该项租赁所得之所得人,承租人如为扣缴义务人时,则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1项第2款规定以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扣缴所得税,并由出租人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557
新闻稿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 职称:助理员 姓名:刘美英联络电话:(077151511 分机: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