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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销售货物应办理营业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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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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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网买东西不受时空限制,已成为许多民众购物方式的首选,各国税局为避免网路交易成为课税之死角,自1027月起展开网路交易查核作业,经报章媒体大幅报导后,常有民众打电话询问是类交易课徵营业税之相关问题,为使民众有更深入之了解,南区国税局特别将相关规定说明於后。

该局说明,依据现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同法第6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为营业人。因此,网路卖家如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虽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仍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反之,若仅是透过网站出售自己使用过之二手商品或尚未使用过之物品,则不属营业税课徵范围。又网路交易之营业税起徵点:销售货物为每月销售额8万元,销售劳务为每月销售额4万元,故每月销售额如果未达起徵点者,得暂时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但一旦当月销售额超过起徵点,网路卖家就应检附国民身分证及印章,自行选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呼吁,网路交易与实体通路销售皆应课徵营业税,因此,网路卖家每月销售额如已超过8万元,应尽速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以免被检举或被查获,遭补税及处罚锾。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 陈科长

联络电话:06-2298048

汇总编号:10207-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