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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销售货物应办理营业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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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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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网买东西不受时空限制,已成为许多民众购物方式的首选,各国税局为避免网路交易成为课税之死角,自1027月起展开网路交易查核作业,经报章媒体大幅报导后,常有民众打电话询问是类交易课徵营业税之相关问题,为使民众有更深入之了解,南区国税局特别将相关规定说明於后。

该局说明,依据现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同法第6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为营业人。因此,网路卖家如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虽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仍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反之,若仅是透过网站出售自己使用过之二手商品或尚未使用过之物品,则不属营业税课徵范围。又网路交易之营业税起徵点:销售货物为每月销售额8万元,销售劳务为每月销售额4万元,故每月销售额如果未达起徵点者,得暂时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但一旦当月销售额超过起徵点,网路卖家就应检附国民身分证及印章,自行选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呼吁,网路交易与实体通路销售皆应课徵营业税,因此,网路卖家每月销售额如已超过8万元,应尽速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以免被检举或被查获,遭补税及处罚锾。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 陈科长

联络电话:06-2298048

汇总编号:10207-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