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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销售货物应办理营业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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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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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网买东西不受时空限制,已成为许多民众购物方式的首选,各国税局为避免网路交易成为课税之死角,自1027月起展开网路交易查核作业,经报章媒体大幅报导后,常有民众打电话询问是类交易课徵营业税之相关问题,为使民众有更深入之了解,南区国税局特别将相关规定说明於后。

该局说明,依据现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同法第6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为营业人。因此,网路卖家如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虽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仍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反之,若仅是透过网站出售自己使用过之二手商品或尚未使用过之物品,则不属营业税课徵范围。又网路交易之营业税起徵点:销售货物为每月销售额8万元,销售劳务为每月销售额4万元,故每月销售额如果未达起徵点者,得暂时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但一旦当月销售额超过起徵点,网路卖家就应检附国民身分证及印章,自行选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呼吁,网路交易与实体通路销售皆应课徵营业税,因此,网路卖家每月销售额如已超过8万元,应尽速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以免被检举或被查获,遭补税及处罚锾。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 陈科长

联络电话:06-2298048

汇总编号:10207-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