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网路销售货物应办理营业登记
由於上网买东西不受时空限制,已成为许多民众购物方式的首选,各国税局为避免网路交易成为课税之死角,自102年7月起展开网路交易查核作业,经报章媒体大幅报导后,常有民众打电话询问是类交易课徵营业税之相关问题,为使民众有更深入之了解,南区国税局特别将相关规定说明於后。
该局说明,依据现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同法第6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为营业人。因此,网路卖家如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虽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仍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反之,若仅是透过网站出售自己使用过之二手商品或尚未使用过之物品,则不属营业税课徵范围。又网路交易之营业税起徵点:销售货物为每月销售额8万元,销售劳务为每月销售额4万元,故每月销售额如果未达起徵点者,得暂时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但一旦当月销售额超过起徵点,网路卖家就应检附国民身分证及印章,自行选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呼吁,网路交易与实体通路销售皆应课徵营业税,因此,网路卖家每月销售额如已超过8万元,应尽速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以免被检举或被查获,遭补税及处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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