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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貨物應辦理營業登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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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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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網買東西不受時空限制,已成為許多民眾購物方式的首選,各國稅局為避免網路交易成為課稅之死角,自1027月起展開網路交易查核作業,經報章媒體大幅報導後,常有民眾打電話詢問是類交易課徵營業稅之相關問題,為使民眾有更深入之瞭解,南區國稅局特別將相關規定說明於後。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反之,若僅是透過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尚未使用過之物品,則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又網路交易之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銷售勞務為每月銷售額4萬元,故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網路賣家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自行選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網路交易與實體通路銷售皆應課徵營業稅,因此,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如已超過8萬元,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檢舉或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7-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