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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貨物應辦理營業登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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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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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網買東西不受時空限制,已成為許多民眾購物方式的首選,各國稅局為避免網路交易成為課稅之死角,自1027月起展開網路交易查核作業,經報章媒體大幅報導後,常有民眾打電話詢問是類交易課徵營業稅之相關問題,為使民眾有更深入之瞭解,南區國稅局特別將相關規定說明於後。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反之,若僅是透過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尚未使用過之物品,則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又網路交易之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銷售勞務為每月銷售額4萬元,故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網路賣家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自行選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網路交易與實體通路銷售皆應課徵營業稅,因此,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如已超過8萬元,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檢舉或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7-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