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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貨物應辦理營業登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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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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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網買東西不受時空限制,已成為許多民眾購物方式的首選,各國稅局為避免網路交易成為課稅之死角,自102年7月起展開網路交易查核作業,經報章媒體大幅報導後,常有民眾打電話詢問是類交易課徵營業稅之相關問題,為使民眾有更深入之瞭解,南區國稅局特別將相關規定說明於後。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反之,若僅是透過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尚未使用過之物品,則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又網路交易之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銷售勞務為每月銷售額4萬元,故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網路賣家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自行選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網路交易與實體通路銷售皆應課徵營業稅,因此,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如已超過8萬元,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檢舉或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7-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