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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貨物應辦理營業登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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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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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網買東西不受時空限制,已成為許多民眾購物方式的首選,各國稅局為避免網路交易成為課稅之死角,自1027月起展開網路交易查核作業,經報章媒體大幅報導後,常有民眾打電話詢問是類交易課徵營業稅之相關問題,為使民眾有更深入之瞭解,南區國稅局特別將相關規定說明於後。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反之,若僅是透過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尚未使用過之物品,則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又網路交易之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銷售勞務為每月銷售額4萬元,故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網路賣家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自行選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網路交易與實體通路銷售皆應課徵營業稅,因此,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如已超過8萬元,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檢舉或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7-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