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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期间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须注意於「销售日」前办竣户籍登记,方能适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课税的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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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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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购入房屋后,因小孩就学学区等因素而迟未办理户籍迁入登记,嗣持有期间未满2年即因其他因素出售房屋,惟未留意所有权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需於「销售日前」办竣户籍登记,始符合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课税要件,致遭补税处罚。

中区国税局以最近受理的复查案为例,其辖内纳税义务人於1016月间完成移转登记取得台中市房地,嗣於1011218日即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书出售该房地,惟於1225日才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并於1226日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土地增值税。国税局以其系於销售日后始办竣户籍登记,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不符,乃予补税处罚,纳税义务人提起行政救济,复查结果仍遭驳回。

该局进一步说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对於家庭核心成员仅有1户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权人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课税。其中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应由所有权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不包括已成年直系亲属)於销售日前(包含销售日当日)办竣户籍登记,而非在办理过户登记日前。该局也特别强调对於异常案件(例如短期内多次移转)仍会依实际交易事实加强查核。

国税局特别呼吁,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应特别留意法条规定,以免遭补税及处罚锾。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 0800-000321或上中区国税局网站www.ntbca.gov.tw 点选网页电话,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