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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期间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须注意於「销售日」前办竣户籍登记,方能适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课税的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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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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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购入房屋后,因小孩就学学区等因素而迟未办理户籍迁入登记,嗣持有期间未满2年即因其他因素出售房屋,惟未留意所有权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需於「销售日前」办竣户籍登记,始符合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课税要件,致遭补税处罚。

中区国税局以最近受理的复查案为例,其辖内纳税义务人於101年6月间完成移转登记取得台中市房地,嗣於101年12月18日即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书出售该房地,惟於12月25日才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并於12月26日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土地增值税。国税局以其系於销售日后始办竣户籍登记,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不符,乃予补税处罚,纳税义务人提起行政救济,复查结果仍遭驳回。

该局进一步说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对於家庭核心成员仅有1户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权人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课税。其中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应由所有权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不包括已成年直系亲属)於销售日前(包含销售日当日)办竣户籍登记,而非在办理过户登记日前。该局也特别强调对於异常案件(例如短期内多次移转)仍会依实际交易事实加强查核。

国税局特别呼吁,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应特别留意法条规定,以免遭补税及处罚锾。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 0800-000321或上中区国税局网站www.ntbca.gov.tw 点选网页电话,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