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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期间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须注意於「销售日」前办竣户籍登记,方能适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课税的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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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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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购入房屋后,因小孩就学学区等因素而迟未办理户籍迁入登记,嗣持有期间未满2年即因其他因素出售房屋,惟未留意所有权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需於「销售日前」办竣户籍登记,始符合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课税要件,致遭补税处罚。

中区国税局以最近受理的复查案为例,其辖内纳税义务人於1016月间完成移转登记取得台中市房地,嗣於1011218日即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书出售该房地,惟於1225日才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并於1226日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土地增值税。国税局以其系於销售日后始办竣户籍登记,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不符,乃予补税处罚,纳税义务人提起行政救济,复查结果仍遭驳回。

该局进一步说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对於家庭核心成员仅有1户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权人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课税。其中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应由所有权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不包括已成年直系亲属)於销售日前(包含销售日当日)办竣户籍登记,而非在办理过户登记日前。该局也特别强调对於异常案件(例如短期内多次移转)仍会依实际交易事实加强查核。

国税局特别呼吁,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应特别留意法条规定,以免遭补税及处罚锾。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 0800-000321或上中区国税局网站www.ntbca.gov.tw 点选网页电话,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