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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期间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须注意於「销售日」前办竣户籍登记,方能适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课税的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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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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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购入房屋后,因小孩就学学区等因素而迟未办理户籍迁入登记,嗣持有期间未满2年即因其他因素出售房屋,惟未留意所有权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需於「销售日前」办竣户籍登记,始符合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课税要件,致遭补税处罚。

中区国税局以最近受理的复查案为例,其辖内纳税义务人於1016月间完成移转登记取得台中市房地,嗣於1011218日即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书出售该房地,惟於1225日才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并於1226日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土地增值税。国税局以其系於销售日后始办竣户籍登记,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不符,乃予补税处罚,纳税义务人提起行政救济,复查结果仍遭驳回。

该局进一步说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对於家庭核心成员仅有1户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权人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课税。其中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应由所有权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不包括已成年直系亲属)於销售日前(包含销售日当日)办竣户籍登记,而非在办理过户登记日前。该局也特别强调对於异常案件(例如短期内多次移转)仍会依实际交易事实加强查核。

国税局特别呼吁,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应特别留意法条规定,以免遭补税及处罚锾。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 0800-000321或上中区国税局网站www.ntbca.gov.tw 点选网页电话,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